百年茂腔推陈出新与时偕行******
茂腔是广泛流传于山东青岛、潍坊、日照等地的地方戏曲剧种,在200多年传承衍化中,形成了“四大京、八大记”等传统代表剧目,在城乡拥有广泛的群众基础。近几年,随着生产发展和生活变迁,一批茂腔新作不断涌现,拓展了剧种选题领域,展现了新时代新风貌。同时,如何处理好舞台表演与展现现代生活的关系、处理好本剧种特色与其他表演形式之间的关系,成为茂腔新剧目创作尤其是现实题材创作所面临的一道思考题。
《山东地方戏曲剧种史料汇编》概述茂腔时提出:“丰富、质朴、精湛的艺术特色,是茂腔深受人民喜爱的重要原因。”作为起源于民间的剧种形态,茂腔与广大群众的生产生活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无论其语言艺术、声腔音乐还是表演风格都有浓郁的生活气息,它还被称为“胶东之花”,在许多剧目中包蕴着胶东一带独特的地域文化与风土人情。像传统茂腔《梁山伯与祝英台·下山》中所唱:“走一洼,又一洼,洼洼长得好庄稼,长得高的是胡秫,长得矮的是芝麻,不高不矮是棉花,棉花地里带西瓜……”语言不仅富有生活气息,还展现了北方农村生动的生活景象,与其他剧种同名剧目在风格上具有一定差异。
时代在变,审美、观念等也会随之发生变化,茂腔进入城市剧场后无疑需要吸收崭新创作元素与舞台手段,但如何从容展现全新的时代和人物形象,又不丢失剧种自身魅力?首先,要从传统基因中发掘鲜活元素,正确处理好“新”与“旧”的关系。
比如,新编茂腔《秧歌乡的故事》围绕“老冯头”、李香兰等三对老人的“黄昏恋”及养老问题这一主线,贯穿胶东国际机场建设、旧房拆迁等事件,既保留了茂腔质朴通俗的风格样貌,又融入胶州大秧歌这一本土艺术符号,将两种艺术形态巧妙融合,就很好地实现了立足传统、开掘出新。值得一提的是,秧歌表演在剧中不仅作为老年人情感的媒介、剧情发展的线索、地域形象的表征,其载歌载舞的特色还与戏曲舞台的“歌舞演故事”高度契合,从而成为舞台叙事的重要组成部分。秧歌既扭出了欢声笑语,营造了情境、烘托了氛围,还作为贯穿全剧的一条副线,与主线交织丰富了全剧的歌化、舞化叙事,呈现出茂腔表演艺术新亮点。正因为抓住了创作规律、找准了切入点,该剧在大量吸收民间音乐、舞蹈元素的同时,展现出熟悉的陌生感、浓烈的地域感和鲜明的时代感,获得了广大受众的高度认可。
其次,戏曲作为场上艺术,无论传统戏还是现代戏,最终都要落在演人物、演故事上,但其方式又区别于案头文学、影视艺术及话剧、歌剧等,在总体呈现上讲求程式性、虚拟性、综合性。因此,其新剧目创作还应在表演的程式化与生活化之间找准尺度。
像茂腔等一些地方戏剧种本身起源于乡土,且传统戏中展现婚姻生活、家长里短的剧目占较大比重,它们不像京、昆等大剧种那样有严谨的规矩范式,反而在表现日常生活、传递人物情感方面有相对丰富的表达空间。但这并不意味着要舍弃程式,而是要通过程式动作与生活动作的圆融,更好地实现舞台空间的虚实相生之美。仍以《秧歌乡的故事》为例,在“老冯头”过生日一场戏中,他的儿女送上了二胡、鸟笼子等生日礼物,却各有各的盘算,尤其是儿媳妇巧真怕拆迁补偿款被打折扣,极力反对“老冯头”和李香兰的恋情,导致一场家庭聚会不欢而散。舞台上以几组可移动的桌子代表酒店包间,空间布局十分简约,众人向“老冯头”献上礼物的动作也被处理得自然流畅,结合了台步、云手等程式表演,既有舞台美感,又有生活气息。这些新场景的展现都是对生活动作加以提炼而完成的,亦达到了戏曲舞台动静相宜的效果。
另外,新剧目尤其是现实题材剧目,因为记录历史进程、讲述时代故事,所展现的内容都是当下的、新鲜的,观众也就不可能像欣赏传统老戏那样对剧情滚瓜烂熟,只管“闭着眼睛听戏”。比如,茂腔现代戏《党费》展现了女共产党员黄新带领战友与敌人斗智斗勇、最终英勇献身的故事;《失却的银婚》揭示了一位曾受百姓爱戴的干部在利益诱惑下跌入贪腐深渊、受到党纪国法严惩的历程……这些新剧目取材的角度较之传统戏更宏大、更丰富,在二度呈现中更需及时扩容舞台理念、技巧及手段。
从此种意义来说,新剧目创作还需要创作者从本剧种规律出发,走进人物内心世界、体验其所经历的喜怒哀乐,灵活调用语言、唱腔、身段、步法等为剧情服务、为塑造人物服务,同时,广泛向其他剧种及表演样式学习,吸收并内化为对本剧种、本剧目有帮助的新方法、新手段,才能更好地呈现“源于生活、高于生活”的艺术真实。(孙丛丛)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专家解析女子因已婚被辞事件******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 专家解析“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事件
采访背景
1月12日,一则“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的消息冲上热搜。据报道,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第一天上班,填完资料,正在了解公司的相关介绍和日常的工作职责时,突然被人事叫到办公室通知辞退事宜,理由是“王女士已婚,后期会要孩子”。
王女士称,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自己很生气。事情曝光后,不少网友对涉事企业明目张胆歧视女性就业的行为感到愤怒,纷纷呼吁加大执法力度、优化就业环境,消除女性就业歧视。
歧视女性就业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应该如何加强治理解决职场歧视问题?记者为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 本报记者 张守坤
刚办完入职手续就被公司辞退了!令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颇为不解的是,招聘时她已经告知企业自己“已婚”,面对人事时又明确说自己近期没有备孕的打算,但依然难逃被辞退的结局。
王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女性就业歧视长期存在:女子怀孕7个月被公司告知“没产假”并被辞退;有酒店要求女员工“怀孕就主动辞职”;一女员工因怀上二胎遭公司解雇……
这不仅是对女性的职场性别歧视,更是对劳动法律的漠视。
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看来,这种以性别或者婚否为由排除录用、提高录用条件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显然构成了就业歧视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
王女士被辞一事曝光后,很多网友表示,女性在职场上被歧视的事情数不胜数。有女网友说,自己在面试时会被问到“结婚了吗”“准备生孩子吗”,甚至有企业人事直言已婚未育是劣势。
对于一些企业不愿找已婚未孕或正在备孕的员工这一问题,上海市某公司人事告诉记者,原因很简单,就是怕影响工作,进而影响企业效益。女职工产假相当于带薪休假,而且有了孩子后可能无法全身心投入工作。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但为何在现实生活中,职场性别歧视依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
受访专家认为,这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除了观念、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因素外,也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因素。
北京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杨保全认为,女性在就业过程中所遭受的歧视往往不是以明显直接的方式存在的,而是以不易察觉的隐蔽方式,甚至是“披着合法的外衣”,女性所遭遇的歧视从应聘、工作、晋升、薪酬福利到退休,贯穿整个就业过程。对用人单位来说,规避法律法规的具体操作办法有很多,违法成本低。
在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彬看来,劳动者维权成本高,我国反就业歧视的相关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容易出现受理难、审理难等困境,对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要求也比较高,导致维权难度大。同时,有关主管部门在就业歧视问题上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例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还没有将就业歧视明确纳入到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中去。
“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完全平衡好用人单位、女职工以及国家之间的利益。招聘女职工,对用人单位来说,可能加重用工成本,又没有相关分担机制,用人单位必然会排斥女职工的录用。比如,目前奖励产假期间的工资在很多地方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一些地方规定男性享有的陪产假可以‘转让’给配偶享有等。”沈建峰说。
女性职场权益,如何才能有效保障?
沈建峰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之后,进一步明确了构成就业歧视的行为,明确了对妇女的就业歧视等可以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从而强化了对性别歧视的治理。此外,女职工遭遇就业歧视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处理。
杨保全说,为更加有效地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公益诉讼范围。由检察机关提起反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比个人诉讼提起更具优势。因此,如果劳动者感觉维权难度较大,可以求助检察机关。
“平等就业权兼有人格权益与身份权益的双重属性。就业歧视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对受害人的救济可参考适用侵权法的责任形式。除了需要补偿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和损失以外,还应补偿其丧失工作机会或工作的未来经济损失。对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失的,还应当予以惩罚性赔偿。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根据损害的情节予以精神损害赔偿,以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起到规范和约束的作用。”杨保全说。
值得注意的是,在沈建峰看来,随着反就业歧视观念的深入人心,目前实践中直接而明确的就业歧视已经比较罕见,很少有用人单位在招聘简章中明确性别要求,也很少有用人单位告诉劳动者不被招聘的原因。目前,隐性的就业歧视比较常见,成为劳动者权益维护的难点和痛点。
对于隐性就业歧视,维权最大的难点在于举证。对此,赵彬建议,劳动者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同时,相关部门应该在平等就业的宣导、监督、执法上加大力度,努力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杨保全认为,还应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劳动关系成立前的招聘阶段,即受到就业性别歧视的受害人如要提起诉讼,根据既有证据规则的规定,需自行收集用人单位的侵权证据,然而,让尚未进入劳动领域的当事人收集用人单位的违法证据,在实践中的难度不仅远远大于劳动纠纷中的当事人,而且很有可能无法做到,使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平等就业权成为空谈。因此,还需构建系统完善的司法程序。
“未来条件成熟时,应进一步完善就业促进法,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或者在劳动基准法中增加反就业歧视的规则,明确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就业歧视的举证责任,优化就业歧视的救济程序。”沈建峰说。